威体字﹝2016﹞26号
关于印发《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标准》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市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国家级开发区教育体育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南海新区教育体育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进行健身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标准》及配套的《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合作协议》、《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年审)表》印发给你们。
望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尽快启动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审核工作,并认真组织好年审、结算等其他工作,努力为市民健身创造便利条件。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
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标准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服务于民的原则,根据《关于使用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进行健身消费的实施意见》,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标准
(一)申报资格
1.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信誉良好,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合法健身场所。
3.综合性健身场馆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游泳等单项健身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
4.配套设施齐全,室内健身场馆设有免费的男女卫生间、更衣、淋浴设施,室外健身场馆设有免费的男女卫生间、更衣间。
5.具有3名以上专、兼职持证教练员或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池(馆)须至少拥有1名专业救生员。
6.已购买团体意外伤害责任保险,赔偿额不低于100万元/人。
7.上一年度未出现违约责任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二)申报材料
1.加盖公章的《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年审)表》。
2.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证书、保险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室内健身场所提供自有房屋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室外健身场所提供能证明场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健身场所平面图、器材清单、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救生员)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游泳池(馆)另需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和教练员、救生员健康证。
7.政府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的健身场馆要提供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二、申报和年审程序
(一)申报
1.每年5月为集中申报时间。
2.在市级及以上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的健身场所可直接到市体育局申报。在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的健身场所,须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各区市体育局(国家级开发区教体处)。各区市体育局(国家级开发区教体处)应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场馆进行实地考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至市体育局。
3.市体育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办,于每年6月10日前对初审合格的健身场所集中开展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4.定点健身场所与市体育局签订《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市级及以上和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的健身场所,凭《合作协议》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网络对接,对外提供社会保障卡定点消费健身服务;在荣成市、文登区、乳山市工商、民政部门注册的健身场所,凭《合作协议》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网络对接,对外提供社会保障卡定点消费健身服务。
(二)年审
1.市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办联合对定点健身消费场所实行年审。年审时间和材料同申报要求。
2.《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为1年,协议到期后需重新签订。
(三)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体育局将终止与健身场所的合作,并将结果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国资办:
1.不能接受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国资监管机构业务指导的;
2.无法或拒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3.有违法经营行为或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
4.在价格、服务等方面存在欺诈行为的;
5.未参加年审的;
6.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的;
8.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合同编号:
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合作协议
甲方:威海市体育局
地址:威海市文化中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丛华清
电话:0631-5817183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就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消费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按照《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标准和服务规范》要求,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办审核和认定乙方为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
(二)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乙方资质。
(三)负责为乙方提供业务指导,并督促和检查乙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安全运行情况。
(四)负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乙方配备专用结算设备、提供技术指导、保障服务。
(五)负责协助财政、卫生、物价、公安、消防、税收、工商、民政、国资等部门,对乙方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有义务为乙方开展体质检测提供技术指导。
(八)有义务为乙方培养教练员、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专业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九)有义务对乙方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熟悉法律法规、了解科学健身知识、掌握科学健身方法。
(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乙方参加各类各类体育工作优秀评选、产业资助申报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纪守法,诚实经营,信誉良好,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恶意扰乱市场秩序。
(二)拥有定点健身场所的自主经营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定点健身场所的申报和年审工作。
(三)按要求配备符合各项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具有相关资质的从业人员,定期对健身场馆设施进行通风、消毒等处理,确保场所符合安全、消防、卫生要求。
(四)在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场所标志,自觉接受各级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五)认真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定点场所合作协议。
(六)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必须向使用社会保障卡健身的消费者提供公开标价的八五折优惠、向使用市民卡健身的消费者提供不低于公开标价的九折优惠。
(七)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健身消费资金的管理,不得改变受托代理资金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按规定及时配合做好对帐、报帐及资金结算工作;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在定点场所仅用于健身消费,且采取单次结算的方式。不得将健身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和商品纳入社会保障卡支付范围。
(八)要建立电子版的消费者健康档案,了解其既往病史。室内健身场馆须提供免费体质检测及检测报告,开具运动处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
(九)在市民第一次参与健身前明确告知各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适合其本人的科学方法、合理的运动量和运动强度、注意事项及因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免责事项,并与其签订告知书。
(十)市民健身过程中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纠正。
(十一)市民健身过程中若发生意外,需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提供安全和医疗救护方面援助,并独立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重大事故需第一时间报告甲方。
(十二)定点健身场馆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项目等,应当及时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违约责任
(一)若甲乙双方单方面违约,另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后均有权终止履行本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若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在申报和年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三)若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作为定点健身场所的资格。
(四)若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并取消乙方定点健身场所资质:
(1)不能接受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的;
(2)无法履行定点场所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或不能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场馆设施和服务的;
(3)有违法经营现象或监管部门在不定期抽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
(4)在价格、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
(5)未参加年审的;
(6)因不当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7)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的;
(8)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经营的。
四、本协议未规定的其他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若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双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责任,无需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合作、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存壹份作为核发专用结算设备的必要证明材料。伍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威海市体育局 乙方:
法人或授权代表 法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威海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卡定点健身消费场所申报(年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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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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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民办非企业 □企业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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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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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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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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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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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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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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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馆 情 况 简 介 |
主要从成立时间、正常运营时间、场地面积、器材设施、开展的健身项目、专兼职教练员及救生员、会员发展情况等方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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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人 情 况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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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体育部门初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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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 结论 |
考核小组成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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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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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纪委。
抄送: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法制办。
威海市体育局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