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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网站备案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06  来源:威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浏览次数:58
核心提示:关于开展网站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网站备案手续。

即日起,凡网站开办人在威海本地的所有交互式和非交互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请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www.beian.gov.cn/portal/topicDetail?id=10)进行网站备案;公安机关通知备案的网站,请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如有特殊原因请及时联系进行延期;无故逾期未完成或联系不到的单位,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的处罚。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公安局         彭警官   5192297

环翠公安分局     郑警官   5853133

高区公安分局     于警官   5667062

经区公安分局     刘警官   5982445

荣成市公安局     王警官   7590168

乳山市公安局     邱警官   6669039

文登市公安局     徐警官   8455085

附件: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威海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网络安全责任告知书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你单位应依法履行的网络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相应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二、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指导;

三、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网违法犯罪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互联网交互式服务安全保护要求》、《互联网服务安全评估基本程序及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履行违法信息过滤、公共信息巡查、用户资质查验、日志信息留存和应急快速处置等安全保护义务,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核发的备案图标;

六、当网站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请您于变更后30日内登录本平台提交变更信息,若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将依法通知接入商暂停网站接入;

七、当网站不再开办时,请您于5个工作日内登录本平台,向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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