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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未登记办婚礼同居 分手后女方被判返一半彩礼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5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 (记者 赵树一 通讯员 蔡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举办婚礼并同居,后因感情破裂,两人欲解除同居关系,在此

威海网讯 (记者 赵树一 通讯员 蔡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举办婚礼并同居,后因感情破裂,两人欲解除同居关系,在此情况下,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日前,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彩礼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8月11日,小晚对这起案件进行了采访。

王先生和李女士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乳山市某宾馆举行婚礼。后来,同居的两人因多种原因分居。今年5月,因感情破裂难以挽回,王先生将李女士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李女士返还5万元彩礼。

主审此案的法官审理认为,双方按照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予以解除。

对于李女士收到的5万元现金彩礼是否返还这个问题,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进行判决,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很明显,该案符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法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双方已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同居多时这个事实,法院酌定李女士返还王先生彩礼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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