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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乳山首例扰乱法庭秩序案:男子法庭打人被判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8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记者 赵树一 通讯员 蔡佳)男子王某在参与庭审时,竟在法庭上殴打原告。日前,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王某扰乱法庭秩

威海网讯(记者 赵树一 通讯员 蔡佳)男子王某在参与庭审时,竟在法庭上殴打原告。日前,乳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王某扰乱法庭秩序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乳山市首例因扰乱法庭秩序罪而被判刑的案件。

去年年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在乳山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参加庭审时,因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不满,就动手殴打原告。主审法官依法对其予以制止,王某不听,仍继续殴打,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殴打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官制止,致使案件中止审理,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王某犯扰乱庭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庄严行为,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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