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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 男子提起仲裁被驳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30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于海霞)日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原单位某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于海霞)日前,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张某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原单位某机械厂支付其经济补偿差额部分2000元和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1500元。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曾是某机械厂业务员。今年10月份,某机械厂与张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某机械厂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1万元,双方就工作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事宜以后不再争议,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日,张某收到了某机械厂按约定支付的经济补偿1万元。

????日前,张某又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张某称,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自己应得经济补偿1.2万元,他当初在与单位签订协议时,并不了解国家法律规定,也不了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就签了,因此某机械厂应当再补发其2000元。

????仲裁员介绍,本案中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签订协议时并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内容的异议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认定签订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济补偿属于一项可以处分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双方签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已于2016年10月10日书面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该协议一经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机械厂已将协议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亦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就在某机械厂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宜不再争议,张某于2016年10月26日就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加班工资待遇向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有悖合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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