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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08  来源:乳山宣传网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一、 对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轮、四轮电动车的处罚依据标准 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
      一、 对“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等三轮、四轮电动车的处罚依据标准
 
      “老年代步车”、 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违法代码:17170);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违法代码:10052),驾驶三轮电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处罚(违法代码:10054)。
 
      二、 对电动自行车的处罚依据及标准
 
      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处罚标准:1、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违法代码:20040);2、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违法代码:20070);3、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罚款20元(违法代码:20090);4、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罚款50元(违法代码:20080);5、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罚款10元(违法代码:2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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