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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通过仲裁维护权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4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2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邓超)怀孕期间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邓超)怀孕期间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近日,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李女士于今年4月11日到某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二年,试用期2个月。7月份,李女士怀孕,但出现先兆流产症状,自7月15日起住院治疗。该销售公司得知后,在7月17日向李女士发出通知,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李女士于8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8月18日,李女士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合同文件。李女士认为,自己是因怀孕生病暂时不能工作,并非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是因自己怀孕而恶意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销售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该销售公司作出解除与李女士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法律也对一些特殊群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其中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合同情形进行了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在本案中,李女士处于孕期,单位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进行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撤销了该销售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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