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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船主经营"三无"船舶 船员落水失踪 企图骗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20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 (记者 林磊 通讯员 张阳阳)船主于某明知自己的渔船为“三无”船舶,却雇佣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船员违规作业,造成1人落

威海网讯 (记者 林磊 通讯员 张阳阳)船主于某明知自己的渔船为“三无”船舶,却雇佣不具备资质和技能的船员违规作业,造成1人落水失踪的劳动安全事故。为减少赔偿损失,他又想出套用他人渔船补办保险的主意。但他保险理赔没骗成,犯罪行为就东窗事发。近日,于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去年5月2日凌晨,“三无”船主于某驾船从石岛码头出海作业,船上载有其他7名船员。两天后的晚8时左右,船员刘某不慎落水,于某等人搜救无果,刘某至今下落不明。事故发生后,“求保”心切的于某嘱咐其他船员不准将此事声张出去,但因自己的船不具备办理保险的资质,就找到了同样经营渔船的弟弟于某某(另案处理),想通过弟弟的船为失踪的刘某补办保险,以减少自己的赔偿损失。

又过了两天,于氏兄弟二人为于某某的船续了6个人的保险,其中就有刘某。半个月后,因怕骗保事情败露,于某某没告诉哥哥,而是私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将刘某的名字从续保名单中撤出。当月,于某向派出所报案,但谎报了事故发生时间等情况。结果,这件事很快东窗事发。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在既无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又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从事渔业生产,造成一人失踪的严重后果;事发后又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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