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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醉驾仍搭车 出了事故受伤须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7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李燕)明知司机醉驾还要搭乘,出了事故后乘客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李燕)明知司机醉驾还要搭乘,出了事故后乘客该不该承担责任?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6年3月,侯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顺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于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小型轿车的乘坐人胡某受伤。经交警部门勘察认定,侯某与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胡某受伤后至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双侧髂外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35天,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胡某遂将于某与侯某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8.6万元。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了解到,原告胡某当日和侯某一起出去吃饭,期间侯某喝酒,胡某喝果汁。饭后,侯某驾车载着胡某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侯某载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于某驾驶轻型货车相撞,致胡某受伤,侯某、于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二人理应赔偿胡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胡某明知侯某饮酒,仍乘坐其车,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侵权人侯某、于某的侵权责任。鉴于原被告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原告胡某承担10%责任,被告侯某、于某分别承担45%责任。判决被告侯某、于某分别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3.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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