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牡蛎  山东外事翻译学院银滩校区  成立  滨海新区  城管  执法  客车  东方  乳山三宝  银滩公交 
 
当前位置: 首页 » 乳山资讯 » 乳山动态 » 正文

乳山男子向小三借钱被告上法庭 妻子无连带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1-14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7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邢海燕)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染,妻子李某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丈夫宋某曾向第三

威海网讯(记者 李旭曜 通讯员 蔡佳 邢海燕)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染,妻子李某却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丈夫宋某曾向第三者王某借款5000元,由于久拖不还,王某便将这对夫妻告上法庭。近日,乳山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由宋某独自返还王某5000元。

今年30岁的李某于2012年结识宋某,并于当年年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走进婚姻殿堂。2015年4月,李某接到一陌生女子的电话,说她是宋某的女朋友王某,要约李某谈一谈。见面之后,两人没谈感情谈起钱来,王某拿出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王某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于2015年4月15日前还清。欠款人:宋某2015年4月2日”。李某事前根本不知道丈夫曾向别人借钱,更接受不了丈夫外面有第三者的事实,于是拒绝了王某的还款要求。

半年后,一直没有拿到钱的王某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宋某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欠条系本人所写。结合相关账户存取款实际情况以及被告宋某向原告王某出具的欠条,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宋某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虽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但原告无证据证明二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以及该笔借款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并用于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 乳山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乳山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乳山市沿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乳山概况 | 乳山市滨海网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鲁ICP备0907787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