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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在工作岗位出车祸也算工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6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威海网讯 (记者 李旭曜)试用期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市民崔先生经历这样的遭遇,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工

威海网讯 (记者 李旭曜)试用期在工作岗位上受伤,算不算工伤?近日,市民崔先生经历这样的遭遇,最终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工伤待遇。

■案情回顾

试用期内送货出车祸

今年6月,崔先生应聘至乳山某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物流公司考虑到员工的流动性大,一开始没有为崔先生办理社会保险,打算等试用期满后再办理。谁料才工作了20天,崔先生就在送货途中遇车祸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出院后,在公司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崔先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工伤,被认定为工伤。崔先生找公司协商解决工伤待遇问题。公司称,崔先生试用期未满,还不算正式员工,崔先生也没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自己承担工伤费用。崔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赔偿2万余元。最终,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支持了崔先生的说法。

■法官说法

工伤待遇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表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虽然尚在试用期内,但已经与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崔先生是在送货途中受伤,据此可以认定,崔先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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