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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合同无需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3  来源:威海网·威海晚报  浏览次数:3
核心提示:????作为一名小时工,市民刘女士在某服装公司工作了两年后,该公司取消了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刘女士要求该公司赔偿遭到拒绝。??

????作为一名小时工,市民刘女士在某服装公司工作了两年后,该公司取消了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刘女士要求该公司赔偿遭到拒绝。

????案件回放

????刘女士两年前与某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清洁工,实行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工作中,刘女士一般打扫完卫生就自行离开,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

????今年年初,该服装公司进行部门调整,与刘女士终止了劳动关系。对此,刘女士认为她在该服装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应该给自己一定补偿,但该服装公司拒绝了刘女士的请求。后经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刘女士放弃了补偿要求。

????仲裁说法

????劳动仲裁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单列一节规定,体现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该法分别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做了规定。依据其中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随时终止”既包括合同到期终止,也包括合同未到期终止。故本案中服装公司是可以随时终止与刘女士的劳动关系的,并且不需向刘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取口头协议,但为了管理需要,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实行非全日制用工也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记者 李旭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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