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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 要付补偿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0  来源:乳山宣传网  浏览次数:1
核心提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与劳动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补偿。实际上确实如此吗?乳山市劳动人

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与劳动者自动终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任何补偿。实际上确实如此吗?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就处理了一起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单位支付了劳动者补偿费9000元。

据介绍,张某原系某物流公司职工,自2012年11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0月15日,该物流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日,公司与张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转移了张某的档案材料,未作任何补偿。

张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一直勤勉工作,本想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但现在公司提出不续签,他也无可奈何,但是公司在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后没给经济补偿的做法不合理,遂向乳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待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上述案例中,该物流公司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9000元。(李旭曜 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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